1、污染环境诉讼时效是三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1)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对于仅有环境的污染行为,但是该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或者是损害后果存在,但二者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定构成了环境侵权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可以免责吗?
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