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减免责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2-21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质量和效率,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质量和效率,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2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830092,联系电话:0991-46902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607473940@qq.com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4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生态环境监管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生态环境监管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生态环境监管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4

生态环境监管

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未办理环保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和落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或开展应急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5日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生态环境监管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pH、色度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3日内整改的;大气污染物(恶臭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1日内整改的;噪声超过1分贝以内,当日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7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期间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

生态环境监管

对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9

生态环境监管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24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0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完整变更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首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可以立即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2

生态环境监管

对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首次发现,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3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4

生态环境监管

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5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6

生态环境监管

对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首次发现,焊机厂房内工作,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7

生态环境监管

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首次发现,未填报或者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补报完毕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批评教育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生态环境监管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行政约谈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生态环境监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行政处罚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行政约谈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生态环境监管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行政约谈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生态环境监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3.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4.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行政回访
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编制说明:附件:2.《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编制说明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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