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水流量大于进水,从主任到操作工全被抓!

   日期:2024-07-18     浏览:891     评论:0    
核心提示:出水流量大于进水,从主任到操作工全被抓!,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则典型案例,某制药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经查发现,该公司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而后,该公司车间副主任等5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出水流量大于进水,被刑事起诉!
 
  2023年12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河南一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质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经调查,2023年10月中旬起,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吕某某为阻止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指使工人李某、孔某某等4人操作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一条清水管道阀门,通过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经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清水稀释状态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294mg/L、氨氮浓度7.70mg/L、总磷浓度0.24mg/L、总氮浓度13.4mg/L。关闭清水阀门后,化学需氧量浓度628mg/L、氨氮浓度150mg/L、总磷浓度2.42mg/L、总氮浓度292mg/L,相关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
 
  该制药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稀释排放污水涉嫌违法
 
  稀释排放在之前属于很常用的应急手段之一,不过这种行为,生态环境部和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有时候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应急方式,可能也涉嫌违法。
 
   1、生态环境部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2、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 拘留 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原标题:出水流量大于进水,从主任到操作工全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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