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办理环评手续,主要设有注塑、喷漆等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企业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管道出现破损,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破损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据了解,该企业今年6月已被执法人员责令更换破损的废气管道,该企业负责人当时承诺及时整改。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破损的废气管道尚未整改,喷漆废气仍持续直排。对此,清溪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制作双笔录,并责令该企业负责人立即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该企业将面临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企业“选择性失明”,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最终酿成受到法律处罚的结果。清溪分局将继续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重拳出击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已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将加强复查跟踪,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